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社会环境催生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创设了实际施工人制度,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有重要影响。但该制度存在若干缺陷,如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没有限制实际施工人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存在争议,不能直接达到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目的等。因此,需要完善实际施工人制度,统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限制实际施工人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赋予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对该制度的适用应当契合保护农民工工资的目的。 |